再擔保業務主要是對符合條件的轄內融資擔保機構針對小微企業、“三農”等普惠領域開展的融資擔保業務提供一定比例的風險分擔。
(一)擔保機構對單個被擔保人的擔保貸款余額不超過1000萬元;單個被擔保人的再擔保業務擔保貸款余額不超過5000萬元;單筆業務融資擔保貸款金額不低于1萬元;
(二)銀行風險分擔比例不低于20%且貸款利率不超過9%/年;
(三)融資擔保期限不少于3個月且不超過3年;
(四)擔保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不低于原擔保業務未清償本金(含債權人承擔風險責任部分)的40%。
(五)擔保費率不超過1.5%/年,擔保機構不得以保證金、違約金、咨詢費等名義直接或間接收取不合理費用;
(六)擔保業務為經營性擔保貸款(含用于歸還生產經營類融資),不得為房地產開發經營、金融業企業融資提供擔保,不得為政府融資平臺、政府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等融資主體提供增信擔保;
(七)非國家農業信貸擔保聯盟有限責任公司系統機構合作開展的業務。
(八)首次納入再擔保合作范圍的擔保對象不得為展期,且不存在逾期或惡意逃廢債等重大不良信用記錄。
(九)再擔保公司認為必要的其它條件。
(一)擔保機構對單個被擔保人的擔保貸款余額不超過1000萬元;單個被擔保人的再擔保業務擔保貸款余額不超過5000萬元;單筆業務融資擔保貸款金額不低于1萬元;
(二)銀行風險分擔比例不低于20%且貸款利率不超過9%/年;
(三)融資擔保期限不少于3個月且不超過3年;
(四)擔保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不低于原擔保業務未清償本金(含債權人承擔風險責任部分)的40%。
(五)擔保費率不超過1.5%/年,擔保機構不得以保證金、違約金、咨詢費等名義直接或間接收取不合理費用;
(六)擔保業務為經營性擔保貸款(含用于歸還生產經營類融資),不得為房地產開發經營、金融業企業融資提供擔保,不得為政府融資平臺、政府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等融資主體提供增信擔保;
(七)非國家農業信貸擔保聯盟有限責任公司系統機構合作開展的業務。
(八)首次納入再擔保合作范圍的擔保對象不得為展期,且不存在逾期或惡意逃廢債等重大不良信用記錄。
(九)再擔保公司認為必要的其它條件。